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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上看了《足球职业联赛管办分离改革方案(试行)》全文。这个改革方案是否有值得肯定的地方?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中国足球协会主动提出剥离联赛经营权,其次增加了职业联赛理事会中非足协人员的比例,最后还承诺今后民主选举理事会主席。
然而,如果从目前世界上普遍倡导的多中心治理和社会公共管理的视野看,这个方案还存在着设计和执行的一些问题。
第一,联赛具有公共属性就一定要行政主导而不能实现多中心治理吗?多中心治理理论是经过深刻的理论分析与丰富的实证分析提出来的,认为在私有化和国有化两个极端之间,存在其他多种可能的治理方式,并且能有效率地运行。
资料显示,法国的职业足球协会虽然属于法国足协,但它保持着相对独立,与法国足协之间有着明确的分工:足协统管一切与国家队有关的事务,职业足球协会对职业联赛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日本的情况也与此类似。
第二,新生制度并不必然需要分级管理。在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到要逐步理顺和建立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协、职业联赛理事会、中超公司分级管理层次。并在逐级设计中提到审议、批准、审计、评估制度。其实,按照社会公共管理的普遍观点,作为具有社会公共属性的职业足球,也应该顺应当前社会公共管理的潮流,也就是从传统的以官本位为特征的行政管理转向“权利社会”本位的社会公共管理。
中国职业足球目前存在的问题至少是中国足球协会干预过度或干预不当,投资主体的利益被忽视和弱化,社会公共群体的诉求得不到重视。
第三 ,实施细则是确保改革成功的重要环节。即便今后组织架构和制度设计合理完成,恐怕还需要在执行方面有一些细则性的规范,否则,中国传统文化和组织惯性下的一些问题,还会破坏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多方利益协调和民主协商的管办分离改革。比如,19个理事会执委会成员是否都有单独或一定规模地提出改革方案的权利?四个其他利益方代表从哪些领域产生?如何产生?理事会成员的提议经过什么程序可以成为理事会大会的议题?在理事会执委会或理事会大会中,主席的职能如何界定?理事会议事的程序如何?主席是否有关键的否决权和临时动议权?等等。
所以,理念识别、制度设计、细则规定无一不是职业足球管办分离改革的关键。
易剑东(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 著名体育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