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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不在立法规划中,并没有经公开征求意见的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下称修正案),首次提交全国常委会审议即获通过。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身份证法的决定》,尽管修正案只有六条,但因事关每个公民,仍然引发公众瞩目,其中两条颇受争议:
一是将指纹信息增加为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并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二是扩大警察查验身份证范围,将“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纳入查证范围。
此前,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警方仅在四种情形下可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和“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认为,新增的查验情形以“场所”而非“特殊情形”为标准,大大扩大了查验范围,只要公民出现在这些地方,警察就有权查验,这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据介绍,警察可以将人带走盘查24小时乃至48小时。
王建勋也认为,即使扩大警方查验身份证范围,亦需建立配套机制,约束警方滥用该权力。
在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看来,修正案没有详细规定警察执行公务的具体程序。首先,没有确立警察必须有“合理怀疑”方可查验的规则;其次,对于公民拒绝查验的情形,笼统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有可能成为滥用权力的灰色地带。
众多人大代表亦多年来提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但至今未能被全国人大提上议事日程。徐景龙认为,“重管理、轻保护的思路,一直影响着我们的立法”。
修正案既有条款既未从机制上解决信息安全问题,也未明确公民信息的范围及其权利,其适用仍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2011年第 26期《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