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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20岁出头的小伙,将目光瞄准某中学门前的小巷,多次拿着电警棍、扳手、老虎钳等工具,击打被害人的头颈部,然后实施抢劫。近日,两小伙因涉嫌抢劫罪,站上了包河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第一被告姓葛,今年26岁,家住蜀山区。第二被告姓王,今年21岁,家住包河区。两小伙都是初中文化程度,抢劫的地点都在同一条小巷,作案时间则专门选在凌晨时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14日4时许,葛某、王某携带电警棍,窜至常青街道某中学门前的小巷,用电警棍击打被害人陈某的头颈部,抢劫其挎包一只,包内有现金500元和一部价值500多远的手机。
2011年5月20日2时48分许,两人携带扳手、老虎钳,又来到这条小巷,将被害人小程、小张打倒在地,抢劫小程挎包一只,包内有现金700元及其他物品;抢劫小张挎包一只,内有现金1100元。
2011年5月27日0时2分许,两人携带扳手、老虎钳再次来到这条小巷,殴打两名女子并将两人摔倒在地,两人的挎包则被他们抢走,一名女子的包内有现金200元及其他物品,另一名女子的包内则有现金1300元、钱包及票据等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葛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达4239元,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