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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到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的自助寄存柜,购物结束后,持密码条取包时发现皮包丢失,现金也没了。超市认为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超市没有过错,且店内已经明示了“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等注意事项。同时,超市认为李某不能证明其确存财物入柜,不同意赔偿李某的财产损失。李某将超市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要求超市赔偿531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自助寄存法律后果自担
法院认为,自助寄存柜,是顾客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存取包裹。李某与超市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助寄存柜的借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借用关系下对保管物的注意义务在借用人自己。
此外,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称物品遗失,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将所称钱款放入自助寄存柜内,因此法院判其败诉。 (张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