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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两肋插刀刺伤人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3日 22: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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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申东 2011年2月,张某和马某、李某、胡某等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一家酒吧喝完酒后,路过一家俱乐部门口,马某与路过的任某碰撞后发生争吵,任某打电话告知朋友闫某。随后,闫某手拿烧烤店烤鱼刀赶来将胡某等人刺伤,又朝张某胸部刺了一刀。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轻微伤。事情发生后,警方对闫某给予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元。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闫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808元。闫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石嘴山市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以案释法

  小矛盾用上刀绝非正当防卫

  法院认为,闫某在得知朋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够冷静,手持烤鱼刀将张某无故刺伤,因此,闫某对张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闫某在得知其朋友被他人挑衅的情况下,未能冷静地处理此事,用刀将无辜人捅伤,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是见义勇为。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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