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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曾庆朝 曾凡振 一条采砂船被洪水冲向下游村庄沉没,附近的村民见财动心,将砂船打捞后私自变卖到废品收购点,得款9000余元均分。近日,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法院一审判决这五名村民赔偿船主损失8万余元。
2011年8月,位于高西河水库下游的村民毛某等人发现一条采砂船被洪水卷来,在本村附近沉没。因洪汛过后仍未见失主找来,毛某即与村民周某、张某等五人商量将沉船打捞后变卖。此后毛某等人共同出资2000元打捞费雇人将船打捞上岸,卖给一废品收购点,得款9000元后均分。船主丁某沿途寻找,在废品收购点发现采砂船时,船只已被分割解体。为此,船主将毛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五人共同返还同等价值采砂船或照价赔偿。经评估,该采砂船解体前价值82560元。
近日,镇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等五人发现遗失物采砂船只后,本应及时通知权利人或上交有关部门处理,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妥善保管,但却以侵占为目的变卖处理,行为属不当得利。因船只原物已不复存在,毛某等五人应以评估价值共同返还原告遭受的损失。
据此,法院判令毛某等五人共同赔偿丁某损失8256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毛某等五人反诉丁某支付打捞费的请求,因其是以侵占遗失物为目的打捞沉船,故该请求法院并未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