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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2日 08: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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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较低水平

  本报北京2月9日讯 记者赵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推进了社区矫正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

  据了解,自2009年我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截至2011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35个地(市)、2683个县(市、区)、36408个乡镇(街道)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覆盖面达89%,北京等省(区、市)已经实现辖区全覆盖;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人。

  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监狱的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经批准,司法部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全国28个省(区、市)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截至2011年12月,全国共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7万人,社会志愿者44.3万人,共建立469个县(区、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中途之家)。

  据介绍,各地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工作队伍,建立了接收、监管、教育、解除矫正等制度,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初步形成。

  自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社区矫正质量不断提高。各地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在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了各种教育矫正、社会帮扶等方法,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和水平,促使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较低水平,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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