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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保险监管费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2日 00: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西藏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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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2月9日专电(记者 李延霞 王文帅) 中国保监会9日发布《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称,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规定,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新的收费标准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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