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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我生赔我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1日 19: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钱江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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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勇(化名)与晓红(化名)2008年下半年相识,11月就同居了。两人经常闹矛盾,谈了没几个月就分手了。

  分手一段时间后,肖勇突然接到晓红电话。“我怀孕了。”

  为了孩子,2009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不到,晓红生下了一个女儿。

  孩子健健康康的,不像是早产。可是,按两人同居日期来算,晓红不应该这么早就生。肖勇和家人存了疑心。

  孩子,到底是不是肖勇的?

  2010年8月,孩子断奶,晓红将孩子交给肖勇照顾,便走了。这一走,再没回来。

  怀疑归怀疑,没有证据,肖勇的父母仍是好好地养着小女婴。

  但肖勇心里不痛快。以前顾忌着晓红,怕她知道了伤心,如今她走了,肖勇决定去做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明明白白摆在肖勇面前:女儿和他没有血缘关系。

  一定是晓红在同居前就有了孩子,现在把自己当成了冤大头!

  肖勇又伤心又愤怒,把晓红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离婚。他还要求,无血缘关系的女儿由晓红抚养,晓红赔偿他之前一年多的抚养费损失3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这件事对我和我的家人都造成了很大打击,对我今后的人生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肖勇抱着头,“孩子我家养了17个月,按每月2000元计算。”

  而晓红对于法官的提问,多数是沉默以对。当问及对鉴定报告有何意见时,她嗫嚅着不肯说话。最后只说,有可能是在医院生产时抱错了孩子。

  宁海法院经审理,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同时认为,按2000元一个月的抚养费计算标准过高,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794元一年计算较为合理。故晓红应赔偿肖勇子女抚养费13000余元。

  对于精神损失费,因肖勇无法证明晓红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故不予支持。

  本报通讯员金萍

  本报记者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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