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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魏徽徽)爱美整容想改小鼻头,却整得左边鼻梁下陷、左右鼻头一边下陷一边突起,近日,20多岁的阿芳以损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起诉至法院,最终获赔10300元
整容遇上“赤脚”美容公司
2010年12月22日,阿芳(化名)在位于越秀区麓景西路的广州丽X美容公司接受了五项美容项目,包括“自体丰太(丰太阳穴)、鼻头改小、左耳刨切、牛奶麻、瘦脸”等,支付了9210元。丽X公司指派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为阿芳进行上述美容。

阿芳手术后不但没变漂亮,而且颞部浮肿、左边鼻梁下陷、右边鼻梁突起、左耳部分被切除。
然而,阿芳手术后不但没变漂亮,而且颞部浮肿、左边鼻梁下陷、右边鼻梁突起、左耳部分被切除。阿芳与丽X公司协商未果,于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2011年1月12日,在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阿芳与丽X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丽X公司退回9000元。
同年2月26日,阿芳来到广州粤X医疗门诊部接受了整形美容,阿芳做了“颞部填充修复、鼻头缩小”的手术,为此支出费用8700元。
但事后阿芳又发现,丽X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美容”,不包含医学美容。经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曾于2011年1月20日向丽X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认为该公司未经变更登记擅自从事医学美容,责令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据此,阿芳于2011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丽X公司退还医疗费、赔偿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9万余元。
【观点PK】
是否整容造成损害如何认定?
一审:需有医院或鉴定机构结论
庭审过程中,阿芳提供了7张分别拍摄于2011年1月15日及2月21日的照片作为证据,反映其左、右耳朵及面部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照片未显示其有明显的损伤,且阿芳到粤X门诊部接受的整形手术亦非针对其主张的耳朵缺失进行修复。同时,现无相关医院或鉴定机构作出相应结论,认为对阿芳因丽X公司的行为导致受损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阿芳索赔后续治疗费、对应误工费、交通费部分,依据不足,判决丽X公司赔偿1600元。
二审:无鉴定结论亦能认定
阿芳不服上诉。广州中院则认为,阿芳到粤X门诊部接受手术的时间是在丽X公司美容后的两个月内,所接受手术与丽X公司的美容项目可相对应;更主要的是,粤X门诊部《医学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中记载的“入院诊断:颞部填充后、鼻头缩小后”,表明该手术是针对“颞部填充后”及“鼻头缩小后”的后果进行诊疗。
考虑到无证据显示阿芳在丽X公司美容后两个月内曾到其他场所接受相关美容,广州中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认定阿芳在粤X门诊部接受手术就是针对其在丽X公司美容后果的治疗措施。据此,广州中院终审判决,丽X公司赔偿阿芳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