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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讯(钟钊夏旭东记者熊浩然)日前,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广汉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托运过程中遗失价值近16万元的肝素钠,因未在托运前申报货物价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双流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620元。
2010年12月30日,广汉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双流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约定通过航空托运方式,运送肝素钠10千克至江苏省吴江市。2011年1月2日,收货人收货时发现,共6.2千克、价值15.8万余元的肝素钠不见了。
此后,双方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最终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8万余元。
双流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但因原告未在货运单上的“声明价值栏”和“运输保险价值栏”作相应记载,亦未向被告声明货物的价值及办理运输保险价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20元。对此,原告方服判,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