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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传销头目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 05: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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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刘洋 实习生 颜若雯)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竟酿成一人死亡的命案。昨日,记者从市五中法院获悉,这起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致人死亡案已作出终审判决。魏小玲等5名传销头目均被判刑,其中魏小玲刑期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魏小玲、何永川、张亚楠、徐龙、刘庆刚所在的传销组织,采用欺诈、诱骗的方式,引诱他人加入。为了留住不知情的新来人员,该组织一方面通过没收手机隔断与外界联系;另一方面通过派人跟守的方式强行留住新来人员以便做思想工作,如果新来人员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便把其关在房内一周后放人。

  2010年12月25日,被害人魏元被何永川从山东省兖州市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永川区。魏小玲安排何永川、徐龙到车站接魏元,并没收其手机。当晚10时许,何永川、徐龙将魏元带到租赁屋,魏小玲安排同住租赁屋的刘庆刚、张亚楠给魏元做思想工作。当晚11时许,魏元明确表示拒绝加入传销组织,打算拿起行李包离开,遭遇张亚楠、徐龙等人的阻拦,双方发生冲突,魏元从所在的五楼租赁屋跳楼,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魏小玲、何永川、刘庆刚、张亚楠、徐龙在发展新的传销组织成员时,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限制其人身自由,造成他人跳楼自杀身亡,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故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魏小玲有期徒刑11年、何永川有期徒刑十年、张亚楠、徐龙、刘庆刚各有期徒刑5年。

  一审宣判后,魏小玲、何永川、刘庆刚不服,向市五中院提出上诉。市五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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