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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租房人与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签订一年房屋租赁合同,刚过两个月就被真正的房主驱逐,称前任的租期已到,转租不被认可。租房人将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租金。日前,经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租房人未能认真审核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被告方返还租房人10个月租金。
被告张丽患有精神疾病,与朋友合伙在塘沽租赁了一个门脸。2011年4月,在租期还有两个月就到期的情况下,张丽和朋友将门脸转租给了外地来津的李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为一年。随后,李强在门脸里经营小饭馆。过了两个月,他接到门脸的真正主人通知,称房屋租期已到,张丽的转租行为没有经过其同意,要求李强立刻无条件腾房。李强将张丽及其监护人——她的姐姐张美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判令被告方返还全年租赁费。
庭审中,法院查明在租赁合同中有张丽及其朋友的签字,但其朋友已经下落不明。法院认为,张丽在无权转租房屋的情况下签订租赁合同,应属无效。李强在签订合同前未能认真审核,应承担相应责任。张美对张丽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等各环节不存在监护不利,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张丽在扣除两个月租金的前提下,应向李强承担返还责任,张美在张丽返还财产的过程中履行监护职责。此外,本案合同为无效,而非解除,李强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张美返还李强10个月租金,张美对此行为承担监护责任。 (记者解金钊)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