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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1日 15: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新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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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依据本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12年1月起,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本月22日前将抚恤补助金按新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四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一是提高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4289元、43186元、41913元,分别提高了5268元、5137元、4985元。二是提高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因公、因病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4039元、32959元、31878元,分别提高了4049元、3920元、3792元。三是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高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四是提高区(县)光荣院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由1166元提高到1323元。此外,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每户每年8355元提高到12000元。据悉,此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记者李海燕实习生朱潇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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