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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来电咨询:我和王某系同村村民。一次邻居王某忘带钥匙,央求我帮忙取钥匙。于是,我帮着拿梯子翻墙。在翻墙过程中我不慎摔伤,导致左脚骨折。王某在垫付完第一次医疗费后就再也不支付任何费用。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要求王某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郑晓云、范亚楠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该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张先生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先生因帮工受伤花费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可以向王某主张赔偿事宜。如果其伤情构成伤残,可以继续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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