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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8日 23: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京日报数字报刊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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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已印发《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均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规定,符合要求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蔬菜、化肥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原油、建材、塑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和食品、药品、机电产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此项优惠政策的出台,对物流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截至2011年底,南京市共有物流企业3548户,占我市税务登记企业总户数的2.25%。近期将会出台更多细则来落实政策,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届时只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优惠。

  严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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