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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提高至6000万元
法制网北京2月6日讯记者周芬棉 财政部、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对2007年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设定的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有所提高,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提高至不少于6000万元,总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
同时,通知对证券资格事务所还有多项要求:规定证券资格事务所应有注册会计师200人,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组织形式限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两种,对于已经具备证券资格的事务所,要求其在两年的过渡期内完成转制工作。
为加强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动态考核,通知要求,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另外,针对个别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的人员素质不高、执业能力不强等情况,通知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提出了新要求: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自设立第二年起,业务收入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