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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2月6日讯(记者 费燕妮 通讯员 王金亭 孙文)两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本该是一件极其轻微的普通交通事故,但就是这样一个小事故,却因为当事人的一时冲动演变成“流血冲突”,其中一方眼部、肋骨受伤,另一方因故意伤害在潜逃1个多月后,于2月4日被警方抓获归案。2月6日,莒南警方对外通报了这起案件的有关情况。
据办案民警介绍,2011年11月27日是莒南县相邸镇逢大集的日子,周边的居民都纷纷到大集上转转,添添家里需要的生活用品,因此,路上的车辆也显得格外多。家离相邸镇7里多路的滕某也赶在这一天到集市上,但当他骑摩托车横过马路时,与旁边另一个骑摩托车的严某撞在一起,幸好两人都没有受伤。停下车后,滕某质问严某“怎么骑车的”,严某随口说了句“和我没关系”,滕某听后“怒火中烧”,顺手抡起旁边修车摊上的一把铁锤,朝严某打去,严某躲闪不及,背部、肋部挨了好几锤,眼睛上方也被打得鲜血直流。后经法医鉴定,严某的伤已经构成了轻伤。
打人后,滕某自知理亏,为逃避法律制裁,整天东躲西藏,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月4日,相邸派出所的民警将锁门躲在家里睡觉的滕某抓了个正着,目前滕某已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当事人滕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人身其实都无大碍,本应报警通过交警部门解决或者私下协商妥善处理事故纠纷,却因为一时冲动动手伤人,搞得自己身陷囹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更给双方家庭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实在应该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