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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近日公告,决定自2012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该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该次调查自2012年2月6日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2月6日前结束。
商务部于2007年2月5日发布年度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2011年,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
2011年8月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倾销措施即将于2012年2月6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马铃薯淀粉中国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11年12月1日,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中国马铃薯淀粉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正式递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