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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认定,湖南湘潭原副市长朱少中非法收受齐某、李某等14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63.5万元、美元5.1万元(折合人民币33.7875万元)、价值4.2万元的住房一套,总金额为201.4875万元。另外,朱少中还非法收受了20余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9.7万元。《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判决书中列出朱少中的14项数十次受贿行为,大多都不是发生在朱少中给当事人帮忙之后的短时间内,而是发生在当年的各种年节假日里。例如,齐某曾在6个春节、6个中秋节向朱少中送钱;朱少中收受贿赂,全部在2004至2009年春节期间。在受贿方式上,除了自己收外,还有大量钱款是由其妻女收取,事后再告知或交给朱少中。(据《法制日报》)
按照我国风俗,“端午、中秋、过年”是三个传统大节,也通常是人们走亲访友的最佳时机,挚亲好友利用这样的节日相互走访,加强联络,加深感情,无可厚非。可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某些行贿者却往往会钻这样的空子,披着“人情”外衣,利用“节日”走访领导,怀揣着“去小取大”的想法给领导干部送去个“糖衣炮弹”,一旦领导干部放松警惕,这样的感情“敲门砖”就会敲开领导干部的门,也让不少领导干部从此为“情”所困,并且常常会因为“湿了第一脚”,便会丧失立场,沦为金钱的奴隶,有不少的领导干部在这样的“节日”迎送中不断收取好处,从而被某些行贿者牵着鼻子越走越远,走进牢房,甚至断送性命。湖南湘潭原副市长朱少中就是个典型的事例,这样的例子也不少,甚至有些腐败分子和行贿者还称兄道弟。比如,四川眉山原副市长余治平收取自称是好兄弟、好朋友的重度残疾人企业家李某一笔就20万元;茂名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天福受审时称收礼送礼是惯例不是贿赂,2002年至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期间,谢志平累计送给李人民币4.68万元。2004年3月和2005年4月,李天福先后将谢志平提拔为信宜市公安局纪委书记、信宜市公安局副局长。可见,“端午、中秋、过年”这一“礼尚往来”既是某些行贿者行贿的借口,也是某些受贿者“自欺欺人”收受贿赂的理由。
朱少中收受贿赂发生在当年的各种年节假日里,尤其是春节期间,受贿方式上除了自己收外,还有大量钱款是由其妻女收取,然后再告诉朱少中。从我们查处的腐败案件可以看出,朱少中只是个典型代表,其他腐败官员在时间上和受贿方式上也基本和朱少中一样。因此,抓好节日反腐不可忽视,抓好节日反腐是一个重要课题。
“受贿大多在年节”,朱少中被判刑教训惨痛,也给我们带来了警示:一、我们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节日腐败,要时刻提醒自己要谨慎对待“礼尚往来”,要多想想人家为什么要送礼给你,严防别有用心者的“糖衣炮弹”;二、要管好、教育好自己的亲人不能乱收他人财物,严防行贿者的“糖衣炮弹”炸不开官员的门,而通过官员的亲人炸中党员领导干部的“软肋”;三、要加强领导干部教育,提高自觉抵御腐败的能力,尤其要加强节日前会议、信息提醒和警示教育;四、纪检监察、检察部门要改变以往忽视腐败分子收受礼品的情节,必须采取果断有效手段,加以严厉打击和有效治理,杜绝“礼尚往来”中隐藏着的权力交易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