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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营
龙年春节刚过,江苏一公司非法制售“农药废渣盐”案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事发后,多省盐业部门立即呼吁加强立法,增强打击盐业犯罪力度,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遏制私盐犯罪猖獗势头。多地盐政管理人员建议,适当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形式加强对工业盐市场的管理,提高涉盐犯罪的惩处力度,同时建立盐务、公安部门的常态化执法联动机制,打击遏制各类制私贩私行为……
字里行间不难看出,“立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再次成为这一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
这几年,面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恶性事件,有关部门拿“制度”说事往往屡试不爽,以此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推脱责任、明哲保身。面对公众的质疑,相关部门总会心照不宣地拿制度当皮球踢:“立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明晰、联合执法难度大……”以种种类似借口,转移公众视线、混淆视听、逃避问责。
“制度”实在不应再成为“替罪羊”了。
事实恰恰应该反过来,制度在层层严防,执行却在层层失守。拿去年3月震惊全国的河南“瘦肉精”事件来说,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而且要检测出是否含有瘦肉精,只需要一道简单的“尿检”程序即可完成。猪肉流向餐桌需要经过养殖、贩运、屠宰和销售等很多环节,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按规定对这些“瘦肉精猪”进行简单的“尿检”,它们就不可能流入人们的餐桌。
令人悲哀的是,竟然没有“任何一个环节按规定……”
无独有偶,这次“农药废渣盐”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的一句话就颇让人费解:“我国现行的盐业管理条例施行于 1990年,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该条例分明在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做出明确规定,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工业废渣、废液制盐。并在第六章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力和处罚措施。实在看不出这个条例对“农药废渣盐”来说存在什么“滞后”性?
更有人矛头直指分段监管,对现行制度评头论足,“哪个部门都管,哪个部门都不管”的牢骚话就被很多人挂在嘴边。其实,在这种分段管理的架构之下,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已经赋予相关部门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只要有关部门能做到各司其职、尽职尽责、依法行政就足够了。
给你区区一个环节你都管不好,把所有环节都交给你就会管好吗?不管别人信不信,你信由你,反正我是不信!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有关部门想不想作为?想作为,必然会有作为;不想作为,守着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成为摆设。君不见,有关部门的 “吕端大事不糊涂”吗?那些在众目睽睽之下的“亡羊补牢”之举,可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措施得力、执行有力的。为什么日常监管一出漏洞就说制度“不给力”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