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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5日讯 (记者 郭卫艳 通讯员 杜乃民)酒后驾摩托车盲目超车,结果与对面驶来的小轿车相撞,新绛县一村民被判刑。今天,新绛县法院对外发布,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家中饮酒后,骑摩托车到县城购买农药。当王某从县城返回途经108国道汾河大桥路段时,急速超越前方车辆,结果与刘某驾驶的一小轿车迎面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超标,构成醉酒驾车。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证件齐全,但未确保安全通行,负次要责任。事后,双方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缺乏交通安全意识,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盲目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