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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第一场庭审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7日 03: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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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朱 岚

  农历正月初七是春节长假后上班的第一天,8时35分,我与合议庭的两位同事从法官通道走向审判庭。第八审判庭庄严明亮,书记员笑着说:“我们好像是今天院里第一个开庭的案子。”

  原告席上,两名代理律师已经落座,看我们进来,站起来与我打招呼,互致新年问候。我望向被告席,空空如也。

  这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0年9月25日,一辆货车在杭州湾跨海大桥上发生火灾,造成了大桥路产损失、检测费用等共计77万余元。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杭州湾跨海大桥工程的经营管理方向我院起诉,要求该货车的驾驶员孙某、货车的车主江苏省沛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及货车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名被告均未到庭。作为第一与第二被告的货车驾驶员与车主,始终无法联系到。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就在昨天放假时,我打电话联系到其代理人,而今天却没有出现。也许是春节才放完假,还不想来吧。

  之前的通话中,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其实已经表达出调解意向。现在虽然三位被告均未到庭,庭审仍应继续,相关证据也需要通过庭审固定,我示意书记员可以开庭。

  原告律师宣读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货车的驾驶员及车主连带赔偿损失77万余元,货车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律师在庭上出示了多份证据,事故证明、火灾证明、重大路产事故报告、现场照片、检测报告及技术服务合同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火灾给大桥造成的路产损失。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庭审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我也在飞速整理自己的思路。这个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但从现有的庭审证据材料来看,原告方损失的确定还需要进一步的核实、检测。第一、第二被告的缺席,又加大了合议庭获取相关信息的难度。所幸的是,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在电话中也透露出了调解的意向,如果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相信这一结果也是各方都愿意看到的。

  庭审结束后,我立即询问原告律师是否愿意调解,之后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在高速上发生火灾,人身没有伤亡已经是万幸。”我对原告律师说,因被告方均未到庭,所以无法直接进行调解。“这次开庭之后,我们将抓紧联系被告方,尤其是保险公司,争取尽快把你们双方约到一起当面调解。”

  新年的第一个案件,一个小时,开庭完毕。

  这之后,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马上回办公室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我加快脚步。

  法官通道外,天仍是灰蒙蒙的,雨点大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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