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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售烟花爆竹 最高拘留15天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6日 00: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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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杜文婷) 为加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违规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省公安厅昨日发布了2012年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通告从2012年2月4日开始执行。

  元宵节期间,市民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通告规定,市民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室内、屋顶、阳台等处燃放烟花爆竹。在老式街巷、居民棚户区等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做好监护等安全防范措施。

  此外,通告明确了对违反管理规定,威胁公众消防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1、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重要交通枢纽、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其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现场监护;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和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其中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违者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现场看护力量,实施24小时巡查看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烟花爆竹储存点、销售点、燃放点防火间距、用火用电和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予以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经许可但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禁在城市建成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可燃物资仓库、文物保护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地点燃放“孔明灯”。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依法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新闻链接

  以下地点禁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疗养院;

  6、建筑工地、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及其他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建筑物;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禁放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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