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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管理办法征意见 自述可做职业病诊断依据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4日 21: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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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办法从职业病诊断、鉴定、处罚等方面都做出明确规定,诊断机构可以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医学诊断。

  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办法指出,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便利。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

  不提供上述资料的用人单位,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由于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缺乏,难以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医学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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