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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怀化2月1日讯(分站记者 史明华 通讯员 赵智泉)不满工作岗位安排,男子经常在当班时间脱岗、离岗,经多次批评教育无效后,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将其开除。1月31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澳公司)与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刘某败诉,西澳公司不用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和提前解除合同代通金。
西澳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黄金开采,住所地为湖南省沅陵县官庄镇。2006年6月5日,刘某被西澳公司聘请为公司员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07年6月4日止;2008年5月1日双方续签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止;合同约定刘某岗位为司机,月工资3600元。刘某入职时工作地点在沅陵县官庄镇。续签合同时,因西澳公司在长沙设立了办事处,双方约定刘某的工作地点为长沙市,但同时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刘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2009年9月,西澳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新股东接手公司后,决定撤销长沙办事处。刘某也因此被调回公司总部上班,公司安排刘某到下属矿点开救护车,上班时间需在医疗救助站值班待命。刘某对此安排不满,不愿意到医疗救助站值班待命,经常在当班时间脱岗、离岗,经公司领导责令多次改正无效后,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对刘某作出了开除处理。双方于2009年12月3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于当天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2010年6月,刘某因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沅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西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800元,加班工资3972元,并补缴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0年12月20日,沅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西澳公司支付刘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金3600元、经济补偿金14400元。拿到仲裁裁决书后,西澳公司于2011年10月22日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西澳公司不用向刘某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西澳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为沅陵县官庄镇,其所开矿山亦在官庄,长沙办事处只是其设立的一个临时机构,因公司股权变更,新股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撤销长沙办事处,将原在长沙上班的刘某调回公司总部上班,并安排了新的工作岗位,公司这一安排并无过错。但刘某对新安排的工作岗位非常不满,经常在当班时间脱岗、离岗,经公司领导批评后拒不改正,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西澳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故西澳公司不用向刘某支付赔偿金。同时该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故西澳公司不用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