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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查处条例征意见 被罚万元以上可要求听证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4日 01: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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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做好法规草案的初审工作,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组织即日起开展意见征集活动。据了解,《修订草案》除了规定了违建的范围、处理措施外,还增加了一些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条款。《修订草案》规定,对违建个人罚万元以上,当事人可要求听证;城管部门在强拆违建时,当事人未搬出其财物的,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2月15日

  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

  电子邮箱:weihai1228@sina.com

  《修订草案》主要内容:

  五种建筑物被划定为违法建设

  《修订草案》规定,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进行的下列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属于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

  发现在建违建应30天内处理

  《修订草案》规定,城管应当自发现在建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城管应当自发现已建成违法建设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个工作日。

  强制拆除费用由违建者承担

  《修订草案》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其财物。当事人未搬出其财物的,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盖章)见证或者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此外,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城管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城管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追缴决定;对追缴决定不履行的,城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修订草案》规定,城管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对违法建设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实物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此外,城管对无法确定该违法建设的行为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的,可以通过在平面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市或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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