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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销公司未尽安保义务 试驾时出车祸撞伤骑车人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4日 00: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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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参加某汽车4S店的新车试驾活动时,34岁的男子姚某将骑电动车的任先生撞成右腿骨折。虽然在双方签订的《试乘试驾同意书》中,汽销公司将自己的责任撇清得一干二净,但却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汽销公司仍需担责赔偿任先生的损失。近日,市一中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超出交强险的6.2万余元由姚某、汽销公司共同赔偿。

  2010年9月23日,姚某来到浦东参加汽销公司的试乘试驾活动,双方签订 《同意书》,试驾路线由汽销公司指定,车辆也由汽销公司提供。整个试驾过程中,汽销公司的工作人员坐在副驾驶位置提示他如何操控汽车。上午11时许,姚某驾驶一辆沪J牌照的轿车沿御桥路由东向西驶去,可当行至御桥路869号向左掉头时,撞到了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中年男子任先生,致其车损人伤。

  事故发生后,任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6万余元,其中任先生支付2054元,姚某支付2.7万元,汽销公司支付2.7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任先生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任先生因车祸致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已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八级伤残。给予休息期12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60日。此后,任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4万余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原审法院于去年10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任先生12万余元;姚某、汽销公司赔偿任先生6.2万余元,因已给付5.5万余元,尚需给付6924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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