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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受雇建房的林乙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工程承包者林甲和陈先生已支付给林乙各项费用4.4万元,房东吴先生已支付给林乙各项费用3万元,但他们都不肯继续支付费用。吴先生拿出当初和工程承包者订立的出事责任自负的条款,认为此事与其无关。近日,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房出事故索赔难
林甲和陈先生共同承包了吴先生位于福清某村的5层房屋的建设工程。2009年底,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建工程承包合同》,上面明确约定:林甲和陈先生应杜绝违法作业,对本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与吴先生无关。
林乙在该建房工地从事吊砖搬运工作,其劳动工具――吊机由林甲和陈先生提供。而林甲和陈先生并不具有房屋建设施工的相应资质。2010年1月17日,林乙在该工地工作时,被高处掉落的砖块砸到受伤,当即昏迷不醒。住院治疗75天后,他才得以基本康复。出院诊断为:颅脑外伤和颅骨缺损。
上法庭各被告都有话说
事发后,林甲和陈先生已支付给林乙各项费用4.4万元,吴先生已支付给林乙各项费用3万元,但他们都不肯继续支付费用。林乙遂将他们一起告上法庭。
庭审中,林甲和陈先生提出:他们和林乙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只是承包关系,不应由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吴先生拿出当初与林甲和陈先生签订的合同,认为出了安全事故应找他们索赔,与己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