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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企业信用等级修复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3日 19: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西日报数字报刊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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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宁讯 (记者/吴家跃 通讯员/汪品霞 甘孝雷)近日,自治区工商局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等级修复暂行办法,对企业信用等级修复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分为A、B、C、D四类。信用等级降低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可由现登记地的工商机关重新调整、恢复其信用等级。

  对于B类企业的信用等级修复,由工商机关根据企业纠正失信行为的情况直接进行调整。企业自最后一次违法记录之日起1年内没有新的违法记录的,可调至A类企业。

  C类企业的信用等级修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商机关评审同意后进行调整。C类企业申请信用等级修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企业针对其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方案,并取得成效;企业整改期限不少于6个月;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未再发生违法失信行为。C类企业自调整为B类企业之日起1年内没有新的违法记录的,按照规定,调整至A类企业。距上一次信用等级修复时间不到两年的企业,不得申请信用等级修复。

  特别提醒,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在数据库保存其违法记录的前提下,工商机关可将企业从“黑名单”库移至注销企业库,并在信用提示信息中取消其D类企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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