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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职责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审查往往只注重形式要件的审查,很少对案件的实体要件进行审查,导致部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审查流于形式,不应该被批准的案件也被延长了侦查羁押期限,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实体审查。
一是强化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了逮捕程序,一般来说是因为其具有羁押的必要性,但是侦查机关对该类案件在提请延长时,是否仍有必要继续羁押则有必要予以重新审查,因为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提请逮捕时可能因为缺乏悔罪表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或可能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而被逮捕,但是在提请延长羁押时,上述情形可能已经有所变化,虽然案情比较复杂,侦查未能终结,但是此时已经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对此类案件应不予批准延长。
二是强化对延长羁押是否可能导致“刑期倒挂”现象的审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且案件属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有的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案件的主犯虽然符合上述条件,但是侦查机关将部分可能犯罪行为较轻的从犯也一并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而这类从犯可能将来判刑较轻,甚至最终历经整个诉讼程序后,其已被关押的期限将远远超出最终判处的刑罚,导致实质的罪刑不均衡现象发生,因此侦查监督部门应结合量刑情况,对如果继续羁押可能导致“刑期倒挂”现象发生的案件,应不予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三是强化对逮捕后侦查活动开展情况的审查。实践中部分案件虽然属于案情复杂,但是侦查人员完全可以在逮捕后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完毕,由于侦查人员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具有依赖性等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有效开展侦查,导致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现象的发生。作为侦查监督部门必须加强对该类案件的监督,在审查时,应对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是否积极有效地开展侦查进行审查,并对侦查机关下一步的侦查计划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侦查人员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未能有效开展侦查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人为导致不应提请延长案件被提请延长的及时进行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批准延长的决定或作出同意延长的决定同时对下一步侦查活动进行跟踪监督。
四是强化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中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根据我国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和法规中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等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从轻处罚的有关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在对上述特殊犯罪嫌疑人被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时,应严格审查,对一般案件,即使案情复杂,也应首先考虑能否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只有对确属重大复杂案件,且客观上确实难以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侦查终结的,才可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周玉龙 周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