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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燃气设施和维修材料加价幅度不得超过购进价15%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3日 0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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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济南2月1日电(记者王志、钱荣)为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济南市物价局近日出台《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燃气设施和维修材料的加价幅度不得超过购进价格的15%。

  济南市物价局规定,居民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含)以外燃气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由于用户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根据用户要求进行个性化户内系统改造的,燃气经营企业可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收取材料费、人工费和上门费。上述维修维护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企业确定后报济南市物价局备案。同时,居民用户分户计量装置以内的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服务收费,由业主承担,并明确了具体收费标准。

  济南市明确,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及燃气抢修明码标价簿,详细标明各项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和维修材料的价格。在为用户提供服务前应向用户告知有关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并主动出示明码标价簿,与用户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后方可进行服务,服务中不得违反用户意愿强制提供燃气设施、材料及零配件等商品。

  据了解,济南市物价局这一规范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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