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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李保林、通讯员周丽)湖北省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在上世纪50年代,我省面积100亩以上的湖泊有1332个,其中面积5000亩以上的湖泊322个。但由于大规模围湖造田及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等,我省湖泊面积不断萎缩,到2011年底,全省100亩以上的湖泊比上世纪50年代减少近60%。湖泊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 “千湖之省”岂能变成“百湖之省”?记者昨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湖泊保护条例已列入我省今年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工作要点》明确提出,今年将安排审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有关方面正在加紧起草修改。 据悉,上世纪90年代,我省即着手有关湖泊保护管理的立法调研、起草工作,但由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能交叉、协调难度大等原因搁置至今。 “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绍明介绍,湖泊保护立法将针对非常态势,下非常决心,划非常“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立法保护制度。做到“五保、五禁、三责”,即保面积、保生态、保功能、保景观、保可持续利用;禁止填湖、禁止超标排放、禁止违法建筑、禁止过量投肥养殖、禁止掠夺性开发;实行严格的湖泊保护问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辖区内的湖泊保护负总责,相关主管部门一把手对湖泊保护负专责。对触犯“红线”的,一律追究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目前,省政府有关部门正在拟定法规草案;同时,省人大常委会也在委托专家起草专家“建议稿”。届时,将取长补短,争取尽快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