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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兴旺报道: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食品经营者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应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不过,记者昨日在南昌走访部分超市发现,除了一些超市将临过期的食品捆绑在一起做促销外,鲜见有超市作出醒目提示。
昨日,记者走访八一大道、叠山路等大型超市发现,虽然一些超市将临过期的食品捆绑在一起进行大力促销,但却没有超市为此专门设立区域销售临过期食品,也鲜有超市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在外包装上作出醒目提示。
昨日上午,在八一大道一家大型超市内,记者发现,该超市一些临过期的饮料售价比未到保质期的同类商品要便宜好几元。除标注有“促销商品”字样外,记者在产品外包装上未看到有关临过期的醒目提示。在上海路一家超市,一些临过期食品在采取“买一赠一”的形式销售。
一家超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设立临过期食品专柜,这些产品将很难销售,此外,由于临过期产品与未到保质期的同类商品是同样的条形码,降价销售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记者查询相关资料获悉,要求经营者对即将到期的食品作出醒目的提示,而且这已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次出台规定。早在去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在起草的《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如不明示且拒不改正,工商部门可处最高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