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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晚,广州市发生一起事件:3名歹徒抢劫一名女子后驾摩托车逃跑,某小学老师张某驾驶小轿车追截,撞倒3名歹徒致一死两伤。
此事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有人质疑:虽然张老师保护了受害人的财产权,但是也侵犯了歹徒的人身权,这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救济无效或者来不及进行自卫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实行和保持其正当性必须遵守几个条件: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五、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刑法特别规定了“无过当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3名歹徒手持凶器伤害女事主,严重威胁到其生命,该行为已构成抢劫。事发后,3名歹徒逃窜不远,事主也正在追赶呼救,说明该抢劫行为仍在进行中。张老师为了帮助事主,原本只是想将摩托车截停,因此,他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造成对方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
关于类似的情形,此前还有过其他案例,2008年7月,龙女士带着大量现金驶出车库被三名年轻人抢劫。龙女士驾车追赶,歹徒乘坐的摩托车被龙女士的私家车撞上,一名歹徒当场死亡。法院认定龙女士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判决的积极意义在于,在司法实践中抛弃了以是否发生歹徒死亡的结果来认定“正当防卫”是否不当的机械观点,落实和激活了法律层面上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和保护了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
最新报道称,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作出认定――张老师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基金会慰问并向张老师颁发证书。
张老师的担忧彻底解除了,但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见义勇为需不需要一个度?
有专家建议对现行的见义勇为法规条例进行修改细化,要考虑到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并对所谓“防卫行为”进行明确的规范。一旦产生损失,是否应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而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本身去承担,只有这样才能为见义勇为者撑腰,彻底解除其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