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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1日 06: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渤海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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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孙毅)昨日本市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本市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机动车。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识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了本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推荐使用节能环保车型,并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机动车。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本市初次登记的机动车以及从外地转入本市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本市目前已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标志分类管理,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提出限制行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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