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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红包,收多收少都“下课”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31日 20: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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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过节期间收了人家红包的赶紧去法院纪检部门‘报到’。今后凡发现收接红包的法官,不论多少,一律先免职,再由纪检部门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1月29日,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在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的表态掷地有声(1月30日《郑州日报》)。

  “收红包免职”,河南高院并非第一个“吃螃蟹者”。今年年初,广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深入开展治理收送“红包”问题工作的意见》规定,领导干部收送“红包”,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先予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一是用公款赠送“红包”;二是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红包”;三是授意或委托特定关系人收送“红包”;四是多次收送“红包”。和广东“特定情形免职”相比,河南高院的“不论多少一律免职”,又进了一步。

  这一新闻在网上受到热捧。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们对公职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关注程度。一项调查显示,60%的贿赂是以红包、感谢费、过节费等名目出现的。2007年以来,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及收送“红包”的案件共485件497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42人(1月20日《上海金融报》)。“有的法官认为,过年了,收个‘红包’也就是几百块钱,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张立勇所说的心态,非常有代表性。如此现实下,如果不下“猛药”,这一问题有进一步恶化的危险。

  笔者注意到,对于这一举措,网上也有不同声音,比较典型是两种:一种认为,“不论多少,一律免职”太过严苛;另一种认为,此举执行难度大,实际效果恐难乐观。

  对公职人员来说,“收红包即免职”,严苛吗?廉洁清正,这是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赋予公务人员的义务之一,而收受红包显然背离了这样的义务。对已不再适合担任公职的他们来说,免职是最合理的“下场”。

  至于第二种说法,由于收送红包多是“一对一”下完成,一旦线索来源不多查处途径不畅,执行效果的确可能打折扣。但“收红包即免职”体现的对收受红包行为的强烈否定,势必对每一个人产生震慑。对“不收红包睡不着觉”者,这一举措可能效果不大;但对于纠结于“收还是不收”者,它却可能帮助他们作出正确选择。

  春节前,武汉市工商局原副局长熊俊涉嫌受贿一案开庭审理。面对指控,熊俊辩护人认为:熊俊收人钱财都是在过年期间,他收人钱财也并没有一定为送钱者带来实际利益,故不应视为受贿。由于目前受贿罪成立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就个案而言,这样的辩护或有其合理成分。然而,当“礼尚往来”成为收红包者众口一词的辩解理由时,却值得深思。“如果不有求于你,谁会给你送‘红包’?”张立勇的反问扯去了收红包者最后一块遮羞布。

  让免职成为收红包的必然后果,收红包将得到有效遏制。对此,我们充满期待。

  

责任编辑: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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