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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春季开学起,我省将贯彻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全省幼儿园收费进行规范管理。继去年底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下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后,昨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下发通知。
通知规定幼儿园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并且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通知要求各地应对幼儿园现有的各项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进行规范合并,全省服务性项目统一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赢利。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自愿缴费,按市(州)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本报记者 华露艳
作者:华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