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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提示:旅游遇纠纷 依法保权益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9日 23: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今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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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读者刘先生:春节期间,我和家人去云南旅游,与当地的旅行社发生了一些纠纷,现已回津。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节日生活点题服务”专栏记者:记者走访了市旅游质监所有关人员。据介绍,每年春节假期过后,消费投诉中的旅游投诉就明显增多。春节期间旅行社组团发团率高、旅游人群密集,所以在组织、游览、住宿、交通等方面都可能引发问题。如遇纠纷,应该掌握相关的旅游消费知识,依法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三大消费圈可就近投诉

  如今,位于三大消费圈范围内的各个城市消协之间签订了相关协议,可异地受理消费投诉。这三大消费圈是:环渤海经济区消协联合组织三省两市消费商圈,涵盖河北、山东、辽宁、天津、北京;四大直辖市商圈,包括天津、北京、上海、重庆;由天津、深圳、香港、澳门构成的旅游商圈。

  根据协议,天津市消费者在上述三个消费圈的任何一地旅游时出现消费争议,都可向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协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相关地区的消协或消委会通过内部合作机制,将及时把受理的投诉转到相应地区进行处理。

  最忌含糊其辞内容不清

  投诉人在向相关部门投诉时,应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切忌含糊其辞、内容不清,否则会增加调解部门的工作难度,直至无法受理投诉案件。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包括: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游客提供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它有效的文字资料。

  投诉期最好别超过90天

  按照有关规定,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算起的90天内,游客都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投诉。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被投诉人应在接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明确是否调解成功的处理意见。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记者姜艳秋)

责任编辑:冯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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