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乌鲁木齐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将实施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4日 0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天山网讯(记者师巧梅 潘继鹏报道)从2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将颁布实施。

  该办法明确提出了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所承担的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并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加强农牧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牧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气象、国土资源、水务、农牧、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发展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办法同时规定,凡因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或隐瞒、谎报,或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等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词:

  • 办法规定
  • 乌鲁木齐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 乌鲁木齐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 刑事责任
  • 次生灾害
  • 灾害性天气警报
  • 责令改正
  • 气象因素
  • 直接责任人员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