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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执行新标准。记者获悉,省物价局日前在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函》中,就接受用人单位、个人委托提供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劳务派遣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新标准,今后,摊位费按场次收费,每场次省辖市最高标准100元,县及县以下最高标准50元,由招聘单位支付。招聘信息发布服务费,最高标准每条130元,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按次交纳。招聘招考服务费协商确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保障事务全权代理服务费(用人单位委托),最高标准每月每人20元。
另外,代办集体户口挂靠手续费最高标准每人每次30元,主要为劳动人事关系由代理机构管理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提供城镇户籍落户服务,包括设立集体户籍、查验户籍迁移证书、户籍关系代理申请表、签订相关协议等,一次性收取。
劳务派遣费按派遣职工月工资不超过8%收取,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务输出国外服务费最高标准按劳务收入8%收取。
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新标准有效期3年。 (王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