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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新疆都市报记者李敏燕报道)过去的一年中,新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净增22.1万,这种前所未有的增速得益于新《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新《条例》)。
1月18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截至当年底,全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6.4万人,比上一年度净增22.1万人。
新《条例》中许多新规助推了新疆工伤“保险箱”人数较大幅度增加,其中扩大工伤保险使用范围是其主因。由于新《条例》的参保范围从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这有力地促进了扩面工作。
新《条例》“减负”因素也使更多用人单位主动加入工伤保险行列。例如: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这不仅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也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新《条例》中的一些“强制”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单位职工拓宽了参保之路。例如:增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一方面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另一方面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此外,《条例》增加的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也让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乌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新《条例》相关规定和新疆《关于调整2010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要求,2011年乌市对符合条件的1670名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累计补发592.25万元。为确保完成工伤(亡)职工待遇调整工作,该局还进一步明确了“老工伤”人员、破产移交企业工伤人员、工亡人员及符合调待政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的待遇调整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到2011年12月底,乌市1670名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新的待遇已全部发至工伤职工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