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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府采购不在阴影下行走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0日 09: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洪 丹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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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 丹

  浙江温岭市公共自行车自元旦正式启用后,一直质疑缠身。先是领导骑车警车开路被质疑作秀、扰民,近日当地论坛上一则名为《温岭一网友4个字曝公共自行车采购内幕》的帖子,又一次将其推上风口浪尖。网友爆料,单价仅200多元的公共自行车,当地政府却用三倍的价格去采购。面对质疑,当地政府振振有词,甚至亮出采购合同自证清白。

  不透明、有黑幕,政府采购一直处在非议之中,每每动摇着公众对公共采购的信心。之前,从诸如“天价空调”“天价硒鼓”“天价U盘”“天价制服”之类“就高不就低”的政府采购中,我们见识了想象力的大胆,这些丑闻显然不是考验公众的智商,而是挑战公众的想象力。这次温岭公共自行车采购的价格尽管谈不上天价,但是同样为非议提供了又一注脚。就政府采购而言,埋单者永远是“公家”,个人却是潜在的获益者。既然我买你家的可以,买他家的也可以,凭什么我非要买你家的,又凭啥我不能买贵的?从理论上来说,政府采购就是要以集中优势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但是埋单者永远是“公家”的现实,却让“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成了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明规则”。我省某个空调品牌就曾经因为一次招投标,将一个市的财政局告上法庭,明摆着要挑战这个“规则”,但最终结果还是不了了之,而就在厂家还在走法律程序期间,那边厢早已经把招投标合同签好了。

  政府采购并非我国独有的举措,但为何偏偏在我国就潜规则盛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同为我国公共采购领域的两部重要法律。两部法律实施了多年,实施条例都一直没有出台,直至去年底,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迟到了近11年的实施条例才终于问世。但是,与此息息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依然未能出台,让政府采购一直在阳光与阴影下行走。法律条款太原则,致使执行机构进行具体工作时难以操作,甚至由于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上的模糊,使集中采购机构在规格、编制、性质、隶属关系上各不相同,各地的做法也是八仙过海,各自为政。讲起程序来,每个采购过程都有板有眼,但采购结果却总是“天价”丛生。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有些矛盾是实施条例的上位法自身所固有的,受制于上位法的“先天不足”。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设计过多地参照和依赖于《招标投标法》和工程招标条例,对政府采购的基本组织模式没有明确规定。而《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是存在适用与管辖范围的重合的,容易造成监管权的打架,如果监管权自身不进行协调,清晰划分权责,那么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公共采购监管疲软和执行不力。

  可以预见的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会出台,但是,一些上位法固有的矛盾只能通过自身的修订作出完善,过多地寄希望于借实施条例进行“纠偏”,显然是其不能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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