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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红花岭石场采矿许可证(证号为4400000810050)有效期至2011年6月21日,该公司曾在2011年6月向我委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由于市政府已规划在该地块建设危险品仓储区,因此2011年8月5日,我委以“深规土函20111635号”复函给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红花岭石场,告之不同意该公司红花岭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请该公司按规定向我委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但迄今为止,该公司一直未来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关于“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三十二条关于“经公告、并已送达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期满6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办理注销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关于将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的审批事项下放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对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红花岭石场”采矿许可证(证号为:4400000810050)予以注销,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于2012年1月18日至2012年4月17日,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地质环境处联系。
联系人:杜 速 电话:0755-83946993
杨小红 电话:0755-83536274
传 真:0755-83949661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