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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钟达文通讯员黄彩华)日常吃的食盐也可能有假货!两名男子在东莞长安镇生产假食盐,涉案假盐达106吨。记者昨日获悉,两名工人近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入狱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法院查明,男子张某爱、徐某利受雇于他人,以长安镇厦岗码头一作坊为窝点,加工不合格食盐,而后交由陈某斌、王某青销售。据统计,从2010年11月1日至23日,两人生产、包装假冒“粤盐”牌食盐约5300箱,重约106吨。11月24日,东莞盐务局接群众举报后,联合公安行动,当场抓获张某爱、徐某利,查获机器、假冒“粤盐”牌食盐等一批。
法院:生产超百吨假盐情节特别严重
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爱、徐某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不过,张某爱仍辩解称,自己只是打工的,不知加工的是假盐。徐某利则未提出辩解意见。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则认为,尽管被告人只从事加工行为,但对于非法加工国家专营的食盐以及用于销售均是明知的,其与雇请其加工食盐的行为人具有非法经营食盐的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且两人参与非法加工的食盐超过百吨,情节特别严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两人均受雇用参与犯罪,从事简单加工,领取少量加工费,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参与时间较短,归案后能认罪伏法,依法应减轻处罚。故法院遂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