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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制裁与封锁伊朗均无国际法可依(1)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9日 12: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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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去年11月份以来,伊朗涉核问题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与伊朗之间形成了严重的对峙。

  2011年11月8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发布报告称,据可靠消息,伊朗与核武器研制相关的活动可能仍在继续。随即,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欧盟宣布将对伊朗实施单边的经济制裁,并鼓动其他国家对伊朗采取石油禁运措施,甚至扬言不排除对之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

  面对西方国家的巨大压力,伊朗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措施。2011年12月24日,伊朗在其南部海域开始了为期10天、代号为“守卫90”的大规模军事演习。伊朗警告说,如果西方国家对伊朗的石油出口实施制裁,伊朗将封锁霍尔木兹海峡。

  对于伊朗的军事演习及警告,美国则强硬回应称“不会容忍”伊朗封锁霍尔木兹海峡。其后,美国派遣的“约翰 斯滕尼斯”号航母及“莫尔比湾”号导弹巡洋舰通过了海峡。1月8日,美国国防部长称,发展核武器和封锁霍尔木兹海峡是美国政府划定的“红线”,一旦伊朗突破这条“红线”,美国一定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围绕伊朗涉核而引发的一系列事件在整个中东地区造成了极大动荡和不安,也给国际社会的和平及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对双方行为进行一番分析,以便明晰其中的是非曲直。

  西方国家单边制裁无国际法依据

  国际法上的“制裁”,专门指针对违背国际法的行为而对负有责任的国家施加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剥夺权利等,以迫使其停止违背国际法的行为。

  国际法上的制裁措施实施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被制裁对象犯有国际不法行为。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所承担之国际义务的一切行为。以此而论,判定是否存在国际不法行为的前提是看有关国家在相关事项上是否存在着对之有效的国际义务以及其行为是否违背了该项义务。

  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之下,作为无核缔约国之一的伊朗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主要有两项,即“不谋求发展核武器”和“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该条约并没有剥夺“无核缔约国”从事核能和平利用的任何权利。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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