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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本监管新规将出杠杆率成倍放大(1)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9日 02: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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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证券公司未来有望借鉴新巴塞尔协议精神实施全新的资本监管规定,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一项革命性的举措”。

  证券时报记者独家获悉,近期监管层下发了《完善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总体思路(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在借鉴新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考虑对券商净资本监管现行指标体系以及券商现有杠杆率水平进行调整,其中券商的杠杆率将由目前的5倍提高到10倍,以适应未来负债业务的发展。

  北京某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指出,“增强券商净资本监管的弹性、适当放大券商杠杆率的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提升券商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并又有利于优质的券商迅速做大做强。”

  资本监管旧规亟待调整

  2008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指标体系。

  北京某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认为,“《管理办法》是券商综合治理阶段后期的产物,对于有效控制券商流动性风险、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该办法对部分指标限制过严,券商的资本消耗类业务无法得到大规模的开展。”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券商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亦即券商的财务杠杆率不得高于5倍)。

  在实际业务运行过程中,不少券商的业务发展遭遇到了上述指标的瓶颈。以券商直投业务为例,记者获知,券商开设直投子公司时需要扣减净资本,而直投公司在投资项目时还要再扣减一次净资本。因此,目前国内券商直投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投资规模普遍较低。

  “按照原有的净资本监管体系,券商为了节省净资本,对于发展资本消耗类业务显得力不从心,只能埋头做诸如经纪业务、投行业务等资本消耗较小的通道业务,这些通道业务恰恰是最具周期性的,靠天吃饭特征很明显,很容易造成券商盈利大起大落。”上述北京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指出。

  此外,作为与净资本监管体系相匹配的重要措施,国内券商目前对于风险资本准备的计提比例也做出了较高的要求,比如经纪业务方面要求将存量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按照3%计提风险资本准备金;再比如目前专业评价中A类、B类、C类、D类公司需要分别按照基准比例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风险准备金计提过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券商的业务规模,尤其融资融券、资管业务、直投业务等风险业务的规模,券商没有动力去大规模发展风险业务,进而导致了我国证券公司实际杠杆率整体偏低,这在熊市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长江证券研究员刘俊指出。

  据银河证券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上市券商的平均杠杆率只有0.3倍,而西方券商的实际杠杆率水平普遍高于10倍。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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