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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被误读了吗?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8日 21: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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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逗号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彭宇最近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按照刘志伟的说法,之所以造成被公众所广泛认知的彭宇做好事反被诬的“事实”,是由于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致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原始直接证据的支撑,判决结果也因此受到舆论的质疑。而由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案件,因此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刘志伟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彭宇案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

  “彭宇案”给社会造成的冲击,至今尚未完全消除,甚至还将继续影响社会的道德评判。但现在看来,这个玩笑开得实在太大了,彭宇并非是做好事,而是昧着良知说了谎。有关方面为什么坚持“沉默是金”,面对铺天盖地的报道,竟然对事实真相“隐瞒”这么久,不作任何解释和说明,使公众始终不明就里,处在将错就错的舆论包围和引导下?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众除了通过公开的媒体报道的情况了解案件,并作出自己认为合乎逻辑的判断,还能从什么途径知晓事实真相呢?如果说这是误读,还真有点说不通呢。

  更重要的是,法院的判决结论,出现诸多假设性的分析,如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还是按照刘志伟的说法,法官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显然违背以事实为根据的法理原则。这样的表述明显就是“莫须有”,缺乏起码的法律素养,且在社会上出现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后,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上级法院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致谬种流传,造成严重误导。如果说之前有误读的话,那么法院的判决书则是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写着的,好像不需要多少文化程度就能看明白,是不至于误读的。而且作为法官和办案单位,应该预见到这样的判决结论和“沉默”,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却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到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依然放任这种这种结果发生,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其中公众并没有什么误读啊?

  如今回过头来看这个案件,居然还有着这样“曲折”的情节,教训实在是深刻的。虽然迟来的真相还是真相,“重见天日”总比“石沉大海”要好,但这样的教训毕竟太过沉重。更重要的是,反思问题还得实事求是,说是“误读”彭宇案,至少不能准确和客观地反映事实真相。(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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