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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8日 21: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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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月16日讯 记者韩乐悟家用汽车“三包”责任可能加重,原来拟规定的“三包”有效期“不低于两年或40,000公里”或可改变。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今天公开的新一轮征求意见稿中看到这样的表述: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本有望2011年底出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今天在其官网推出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这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

  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通知中称,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第一稿相比,此稿不仅整个条数、篇幅有所增加,更有颇多改动之处。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三包”责任一章,第一次稿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两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今天的第二次意见稿则如此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再如,第一次稿中拟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在新一轮征求意见稿中延长为“60日”。新的意见稿就建立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增加了如下内容:

  其一,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

  其二,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严重质量安全性能故障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综观整个新一轮意见稿,颇多之处需要仔细阅读、研究和领会。国家质检总局希望公众广泛参与和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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