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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安徽池州某公司负责人章金武因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17万余元被逮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安徽首例恶意欠薪入刑的案例。(1月15日中国广播网)
自恶意欠薪入罪以来,实际判例屈指可数,从去年5月到去年12月中旬,全国仅广东一例恶意欠薪入罪——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均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现在又一欠薪者被追究刑责,按说应该是值得肯定和能振奋人心的事情,恶意欠薪入罪燃起了“星星之火”,“燎原”也就可以指待。其实未必,这次的“入罪”实际意义并不大,至多是解决了当事工人的工资问题,难言具有象征意义,换言之,安徽此次只是打了只“苍蝇”。
从新闻来看,该公司负责人章金武的恶意欠薪,还不算真正意义上的恶劣和恶意。并非笔者为其开脱,实际上,这家企业此前一直是按月发工资,还算规矩,是从2011年初才开始延期发工资,直到后来,章扔下企业逃跑,工人才得不到工资。而原因是章欠他人高额贷款,无力偿还,最终丢下自己的企业,选择逃逸。
因此,章某的欠薪,多少有些不得已的原因。这家企业是一家私营企业,规模并不大,工人也就36人,在当地的企业中应该算是小厂,为当地经济所做的贡献大抵上也是微小的,这样的企业“社会地位”显然不高,从他欠人高额贷款而非银行,说明他融资不易,再联系国内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经营不易,甚至出现倒闭现象的大背景来看,这一企业的欠薪行为,可说是当前经济问题的一个缩影,进而,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企业发展的环境危机导致了欠薪行为的发生,而章某本人算是不负责任,还不能绝对地说是恶意。
再比较来看,通过以往媒体的报道,我们知道,一些老板恶劣得多,有的不但就是不发工资,甚至还找人打讨薪者,有打伤打残甚至打死的,并且这类欠薪者,未必是支付不起工资,实是不想支付,是真正的“吸血鬼”,和章金武比起来,更符合恶意欠薪入罪的一个条件——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但这类更恶劣的行为,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被入罪的反而不多。
总之,章金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是打了一只“苍蝇”,难以起到震慑其它欠薪者的作用。当然,并非不要打“苍蝇”,而是要打“苍蝇”更要打“老虎”,才能真正起到以儆效尤、吓阻其它欠薪者的作用,恶意欠薪入罪以来执行难就是个问题,因此,各地应该下大功夫,先从老虎开始打,让这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来源:红网)